湖南法治報訊(通訊員 李超 吳嘉欣)“法官,我已經把我媽媽接到我家來住了,在我這里她應該會過得更舒服……”近日,慈利縣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“特殊的”贍養(yǎng)糾紛案件,讓聾啞老人的晚年有了一個舒適的港灣,也讓她的殘疾小兒子卸下了十六年的重擔。
吳某玉與其丈夫育有3個子女,自2008年老伴去世后,她已跟著小兒子生活了十六年。小兒子是二級殘疾人,靠拄拐生活,且吳某玉的大兒子、二女兒與小兒子在家庭與土地等問題上,長期存在著矛盾,三人在對母親的照料上更是有著諸多爭議。十幾年時間里,大兒子、二女兒極少履行對母親的照顧贍養(yǎng)義務,長此以往,小兒子也不愿繼續(xù)只身承擔對母親的照料。期間,當?shù)卮逦刹慷啻谓M織上門調解,仍未得到妥善的解決。生活陷入困境的老人,不得不一紙訴狀將三個子女告上法庭。
審理過程中,該案并未達成調解,判決最終尊重老人意愿,跟隨小兒子生活,并由另兩名子女按月支付贍養(yǎng)費用。為切實貫徹“如我在訴”司法理念,承辦法官帶著辦案團隊通過實地考察,認真分析,認為僅僅依法判決不能徹底解決老人贍養(yǎng)困境。到底如何才能老人真正老有所依,同時又能照顧到殘疾的小兒子在生活中的不便,實現(xiàn)法益與人權的均衡,法理與情理的相互融通呢?
承辦法官發(fā)現(xiàn),導致本案糾紛的根本原因在于,吳某玉的3名子女對贍養(yǎng)老人這一法定義務有理解錯誤,認為只有分得了父母的財產,才會產生贍養(yǎng)義務。為了抓住問題核心,解決主要矛盾,承辦法官通過實地走訪,分別了解到吳某玉和三名子女的顧慮,并通過判后答疑等方式,耐心地為吳某玉及3名子女,解釋關于贍養(yǎng)老人的有關規(guī)定,曉之以理,動之以情,吳某玉的二女兒最終同意將母親接回家中照料,大兒子和小兒子也均表示同意通過居家照料和給付贍養(yǎng)費的方式,讓母親安享晚年。
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張軍提出“要把老百姓的難事當自己的家事辦,以‘如我在訴’的要求做好司法審判工作。”該案辦理過程中,承辦法官秉承“如我在訴”司法理念,全過程對當事人保持耐心、細心、熱心,切實保護社會弱勢群體,讓生活困難的聾啞老人感受到了司法溫情,得以安享晚年,也讓其雙腿不便的小兒子得到了情理上的關照,在案件中充分實現(xiàn)了法律效果、政治效果、社會效果的統(tǒng)一。
法官說法:贍養(yǎng)老人是中華民族的傳統(tǒng)美德,也是法律明文規(guī)定的義務。老有所依不僅僅是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》的立法目的所在,更是全社會的美好愿望和期待。同樣,殘疾人等弱勢群體同樣需要全社會的理解、關心和幫助。
責編:王輝
一審:曾金春
二審:伏志勇
三審:萬朝暉
來源:湖南法治報